勞動合同的解除法定條件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9-08-15 22:58:03
(虎門律師)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述規定可知,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反之,違反法定條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無效的。也說明,即使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其他解除條件,仍因違反法定的解除條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雖然用人單位不能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可以在法律規定的適用限度之內,通過合法程序間接達到約定解除條件的管理目的。
例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從上述規定可知,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反之,違反法定條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無效的。也說明,即使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其他解除條件,仍因違反法定的解除條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雖然用人單位不能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可以在法律規定的適用限度之內,通過合法程序間接達到約定解除條件的管理目的。
例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