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解除的條件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7-13 17:06:12
一、什么是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二、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
租賃雙方當事人更新期限續訂合同有兩種方式:約定更新和法定更新。約定更新又稱明示更新,是指合同當事人于租賃期間屆滿后另訂一合同,約定延長租賃期限。
法定更新又稱默示更新,是指租賃期間屆滿后,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表明其租賃關系繼續存在。本條即是對法定更新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仍繼續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出租人亦不反對;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而出租人也接受了。
當事人有此行為即可以推定雙方有繼續租賃關系的意向,租賃期限視為更新。但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定期租賃更改為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么
三、租賃合同解除的條件
1、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盡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2、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并繼續擴大損失。
3、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5、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6、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1)轉租;
(2)出借;
(3)抵押;
(4)拆解;
(5)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