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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紀合同簽訂流程如何?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7-12-01 18:50:30

     一、行紀合同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414條[1] 的規定,虎門律師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托人,接受委托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托合同。

    二、行紀合同相關法條

    第四百一十四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為行紀人,而另一方則為委托人。如某配件廠(甲方)委托某銷售公司(乙方)代銷產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義代甲銷售,代銷價款歸甲方,乙方收取代銷費。在這個關系中,甲為委托人,乙為行紀人。

    行紀合同也稱信托合同,最早羅馬法所稱信托是一種遺產處理形式。是指被繼承人將遺產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囑托其繼承人轉交給指定的第三人,這時的信托并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英美法信托是從英國中世紀所通行的用益權制度發展而來,源于英國的衡平法。信托是英美法中一項很重要的財產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受托人根據信托人(財產所有人)的委托,為受益人(第三人)的利益而運用此財產,對信托人的財產進行管理、處分。大陸法系由于有財團法人制度及法定代理制度,可以實現信托所想要達到的目的,因此大陸法無信托制度。隨著行紀業務的發展,行紀合同逐漸被廣泛應用,成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與委托合同并存。有些國家把行紀合同規定在商法典中,如法國商法典和德國商法典對行紀合同都作了專門詳細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對行紀也有專門的規定。

    三、行紀合同權利義務

    (一)、行紀合同行紀人的權利和義務

    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并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托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托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托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處置的義務。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托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托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權。“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條)行紀人的留置權,擔保法未作規定。因此,它應該算一個新規定。

    (二)行紀合同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1)及時受領委托物的義務。如果因委托人遲延接受而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2)支付報酬的義務。委托人應當按約定向行紀人支付報酬及其他約定的費用。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2、委托人的主要權利:

    (1)驗收權。對于行紀結果,委托人有權檢驗。如行紀人未按照指示實施行紀行為,委托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結果,并可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2)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委托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四、行紀合同簽訂流程

    (1)明確合同主體簽訂行紀合同首先應明確合同主體,即委托人與行紀人的名稱(姓名)以及單位、地址、職務(職業)聯系電話等。

    ⑵委托事務的種類(合同標的)

    委托人委托行紀人要辦的事項。如是寄售還是代購、代銷?并提出具體要求。

    ⑶價格主要指所行紀的貨物或勞務等價格。行紀事務為代銷代售的,應明確最低或最高費用標準。

    ⑷行紀事務的具體要求主要指對行紀貨物或勞務的要求。如行紀內容為購銷貨物時,應對貨物的名稱、種類、質量、規格、型號、數量等有關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如行紀內容是勞務的,其具體要求也應詳細明確。總之,具體要求越細越好,防止在具體要求中用那些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容易使人產生誤解的詞語。如一堆、一車、一捆之類用語。

    ⑸酬金在合同中應明確行紀人應得的酬金數額、給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⑹保管責任在合中應載明委托人要求行紀人在購銷貨物時的保管責任,特別是在寄售貨物時,須對所寄售物品情況詳細明確于合同條款中,除應明確名稱、種類、質量、規格、型號、數量等外,還應對包裝、瑕疵等情況予以明確規定。

    ⑺違約責任行紀合同當事人雙方對違反合同義務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和方式應予以明確規定,以防止發生合同糾紛守約方、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處理時無所遵循。

    ⑻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指在合同中應約定,當發生合同糾紛,雙方自行協商不成時,是選擇到某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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