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參與分配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7-07-19 09:44:22
此外,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是按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總額事實上少于其全部債務總額的客觀標準認定為不足清償,還是按申請參與分配人主觀上認為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主觀標準來認定不足清償,實踐中常常引起爭議。鑒于存在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將參與分配的條件修改為:其他取得執行依據但不能通過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的執行獲得清償的債權人即可提出參與分配申請。這樣可以避免將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直接作為適用參與分配的基本條件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因為使用將“其他債權人未能通過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的執行獲得清償”作為參與分配的基本條件,受理申請的法院不需要確定被執行人的實際財產狀況,而只需確認其他債權人是否能夠通過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的執行獲得清償這一事實,簡單明確,可操作性強,況且可以不再就“被執行人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標準問題而爭議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