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委托合同糾紛時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11-04 22:00:19
代理關系的發生是基于代理權,代理權又可分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法院指定或有關機關組織的指定代理。正確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因為辦理委托事務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針對此一義務,在審理過程中應強調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實地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委托事務;受托人應當親自辦理委托事務,以確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屬性;受托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辦理委托事務。合同法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這是受托人的報告義務,但委托人與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對于報告義務予以特別約定,從而減輕受托人的報告義務。如果委托人不要求報告的,則受托人不必報告;委托合同中約定有當事人不得終止合同的條款是否有效應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應為無效。因為委托合同是基于當事人雙方彼此的信任而訂立和履行的,若禁止當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權,則違背了委托合同的性質
A.委托合同終止的一般原因
合同終止的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
B.委托合同終止的特殊原因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終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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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委托合同終止的一般原因
合同終止的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
B.委托合同終止的特殊原因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終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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