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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資產怎樣分配?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7-07-19 09:52:26

    一、公司的清算可分為兩種: 
      一種是普通清算;另一種是法定清算。 
      無論是普通清算還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務和目的都是了結公司的現有業務,收取債權、償還債務、分派剩余的財產,都是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的。不過法定清算受法院監督更為嚴格。股份公司解散,首先要確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過程中從事清算事務、處理公司財產和債權及債務的執行人。
      二、清算人的產生一般有幾種情況: 
      1、公司董事擔任清算人; 
      2、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清算人; 
      3、法院指派清算人。 
      三、清算人的主要職權是: 
      1、公司的所有財產由清算人保管和控制; 
      2、決定負連帶責任者的名單和對應予催繳的股款進行催繳; 
      3、查明和按正確的次序償還債務; 
      4、將股本還給股東,如有財產和未分配利潤,要在應得者之間按股份進行分配。 
      四、清算組將公司的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的稅款; 
      3、破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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