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解散資產怎樣分配?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7-07-19 09:52:26
一、公司的清算可分為兩種:
一種是普通清算;另一種是法定清算。
無論是普通清算還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務和目的都是了結公司的現有業務,收取債權、償還債務、分派剩余的財產,都是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的。不過法定清算受法院監督更為嚴格。股份公司解散,首先要確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過程中從事清算事務、處理公司財產和債權及債務的執行人。
二、清算人的產生一般有幾種情況:
1、公司董事擔任清算人;
2、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清算人;
3、法院指派清算人。
三、清算人的主要職權是:
1、公司的所有財產由清算人保管和控制;
2、決定負連帶責任者的名單和對應予催繳的股款進行催繳;
3、查明和按正確的次序償還債務;
4、將股本還給股東,如有財產和未分配利潤,要在應得者之間按股份進行分配。
四、清算組將公司的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的稅款;
3、破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