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12-24 17:17:43
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同屬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法律規定,行為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主要有以下幾點的區別:
1、二者的相同點表現在:
(1)主觀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2)成立的前提是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侵害;
(3)都有某種限度的制約,否則,都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成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2、二者的區別:
(1)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中危害的來源只能是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中危害來源比較廣泛,它不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為,還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動物的侵襲等等。
(2)行為指向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來實行,不能損害沒有參與實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只能是與危險的發生無關的第三者的利益。
(3)對行為的限制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為排除危險的惟一方法時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衛則無這樣的要求,即使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用其他方法來避免損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4)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允許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合法權益。
(5)對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對防衛人一般無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都可以實行;緊急避險則不適用于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險。
(6)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特殊防衛權,也有人稱為"無過當防衛權"或者"絕對防衛權";而緊急避險卻沒有類似的規定。
緊急避險成立條件
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須遭受現實的危險。現實的危險包括:自然力量產生的危險,如洪水、地震等;機械、能源設備產生的危險,如飛機故障、油庫自燃等危險;動物侵襲造成的危險;人為原因造成的危險等。
如果實際并不存在著危險,由于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
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正處在危險威脅之中,如不實行緊急避險,危險立即會轉化為現實危害,使有關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
對于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例如,海上大風已過,已經不存在對航行的威脅,船長這時還命令把貨物扔下海去,這就是避險不適時。船長對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損害,應負刑事責任。
3、必須是不損害某種合法權益就無法避免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一種選擇。
4、必須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行為人損害某一合法權益,必須是出于避免較大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的正當目的。
緊急避險是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這一點,對于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大的意義。在行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危險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不同,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
5、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為有效避免危險而必須損失的合法權益的方式必須以“必要限度”為前提。
緊急避險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1、二者的相同點表現在:
(1)主觀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2)成立的前提是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侵害;
(3)都有某種限度的制約,否則,都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成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2、二者的區別:
(1)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中危害的來源只能是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中危害來源比較廣泛,它不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為,還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動物的侵襲等等。
(2)行為指向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來實行,不能損害沒有參與實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只能是與危險的發生無關的第三者的利益。
(3)對行為的限制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為排除危險的惟一方法時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衛則無這樣的要求,即使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用其他方法來避免損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4)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允許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合法權益。
(5)對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對防衛人一般無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都可以實行;緊急避險則不適用于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險。
(6)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特殊防衛權,也有人稱為"無過當防衛權"或者"絕對防衛權";而緊急避險卻沒有類似的規定。
緊急避險成立條件
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須遭受現實的危險。現實的危險包括:自然力量產生的危險,如洪水、地震等;機械、能源設備產生的危險,如飛機故障、油庫自燃等危險;動物侵襲造成的危險;人為原因造成的危險等。
如果實際并不存在著危險,由于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
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正處在危險威脅之中,如不實行緊急避險,危險立即會轉化為現實危害,使有關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
對于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例如,海上大風已過,已經不存在對航行的威脅,船長這時還命令把貨物扔下海去,這就是避險不適時。船長對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損害,應負刑事責任。
3、必須是不損害某種合法權益就無法避免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一種選擇。
4、必須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行為人損害某一合法權益,必須是出于避免較大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的正當目的。
緊急避險是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這一點,對于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大的意義。在行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危險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不同,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
5、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為有效避免危險而必須損失的合法權益的方式必須以“必要限度”為前提。
緊急避險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