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拒執罪訴訟程序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8-30 19:45:13
一、我國拒執罪追訴程序的現行模式及法律依據
概覽我國拒執罪追訴程序的模式,大致可以分為單循環模式與雙循環模式。
單循環模式即公、檢、法內部循環模式,它的起點為法院執行程序,經過法院執行中發現拒執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終點為法院作出裁判。
它的法律依據是2012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條中法律的除外規定,即上述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拒執罪顯然不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且該罪行侵犯的客體為法院裁判的權威性,所以不存在“被害人”,因此,該罪行不存在自訴的法律依據基礎。另外,根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這是當前本罪的基本追訴程序,即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犯罪,整理材料移交給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再由犯罪行為發生地法院審查,這基本符合刑事訴訟法中審判中立的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啟用頻率極低。據統計,2005年至2009年,全國法院共審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案件2568件,涉案2748人,年均512件,418人,相比同期罰款、司法拘留486451件次(其中司法拘留417085人)年均97290件次。拒執罪案件僅為同期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0.4%。
雙循環模式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以來正在探索和初步確立的拒執罪追訴模式,該解釋第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確立了在拒執罪追訴程序中有限度的引入自訴程序的制度。這也基本與當前《關于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充分利用公訴、自訴兩種渠道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責任等手段進行依法制裁”的精神相適應。
雙循環拒執罪追訴模式是建立在最高院司法解釋對自訴案件范圍擴大解釋的基礎上,即將被害人擴大解釋包含了申請執行人。這種解釋雖然有一定合理之處,但從概念上講實屬牽強。理由如前所述,拒執罪罪行所侵害的法益并非公民人身財產權益,而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動的權威性。被害人與其說是申請執行人,還不如說是執行裁判的法院。
概覽我國拒執罪追訴程序的模式,大致可以分為單循環模式與雙循環模式。
單循環模式即公、檢、法內部循環模式,它的起點為法院執行程序,經過法院執行中發現拒執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終點為法院作出裁判。
它的法律依據是2012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條中法律的除外規定,即上述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拒執罪顯然不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且該罪行侵犯的客體為法院裁判的權威性,所以不存在“被害人”,因此,該罪行不存在自訴的法律依據基礎。另外,根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這是當前本罪的基本追訴程序,即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犯罪,整理材料移交給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再由犯罪行為發生地法院審查,這基本符合刑事訴訟法中審判中立的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啟用頻率極低。據統計,2005年至2009年,全國法院共審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案件2568件,涉案2748人,年均512件,418人,相比同期罰款、司法拘留486451件次(其中司法拘留417085人)年均97290件次。拒執罪案件僅為同期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0.4%。
雙循環模式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以來正在探索和初步確立的拒執罪追訴模式,該解釋第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確立了在拒執罪追訴程序中有限度的引入自訴程序的制度。這也基本與當前《關于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充分利用公訴、自訴兩種渠道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責任等手段進行依法制裁”的精神相適應。
雙循環拒執罪追訴模式是建立在最高院司法解釋對自訴案件范圍擴大解釋的基礎上,即將被害人擴大解釋包含了申請執行人。這種解釋雖然有一定合理之處,但從概念上講實屬牽強。理由如前所述,拒執罪罪行所侵害的法益并非公民人身財產權益,而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動的權威性。被害人與其說是申請執行人,還不如說是執行裁判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