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預防未成年犯罪?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7-04 23:38:26
一、預防犯罪:
一般認為,預防犯罪是一個綜合多種力量,運用多種手段,采取多種措施,以防止和減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舉措體系。這是一種廣義的犯罪預防的概念。當代犯罪學的概念更側重于“預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實施而采取的有針對性的措施視為預防活動,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這也是基于“預防”的本意,“預防”在漢語中的基本詞義就是“事先防備”;在英語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礙”(24)。這就是從狹義的角度所理解的“預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為發生的可能性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種措施和行為的總稱。”其實筆者以為,我國一向貫徹執行的群防群治、綜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確的,我們既要重視罪前預防,但也不能忽視罪后治理,以防再犯。
未成年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綜合癥”。我們更應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正像《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第2條)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預防少年違法犯罪就需要整個社會進行努力;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條)也明確指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針對前文對未成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試總結以下預防對策:
二、自身預防
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應該是預防未成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盡管他們還處于識別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較差的階段,但對于真善美與假惡丑還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們應當培養他們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的觀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以及自尊、自律、自強的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當然,這需要和后面要談的家庭預防、學校預防相結合,才能產生好的效果。
三、家庭預防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遏止未成年犯罪,首先應從家庭抓起。1980年聯合國第三屆預防犯罪及罪犯處理大會的有關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國家中都是影響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會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種基本形式,是整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培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養不教,是父母的失職,教子不善,則是父母的罪惡。一個家庭的環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觀念和行為規范,都直接影響著孩子的成長,對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一個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當,能夠培養孩子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塑造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從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為的產生。
搞好家庭預防,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質,優化家庭環境。
為人父母者,應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愛好,給孩子做好表率。同時,這也是社會有關部門需要做的一項工作,要提高婚姻質量,加強對父母(家長)的培養,不僅要提高這些家長的科學文化知識,并且要教會他們培養、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當,過分溺愛和縱容,不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訓也是深刻的。武漢一酷愛玩網絡游戲的16歲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親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錢。母親的臉、腰上被砍了6刀(后經搶救脫離危險)。當他逃離現場時,母親還追著喊:“伢,你把毛線衣穿上,莫凍著了!”可憐天下父母心!這都是嬌慣、縱容種下的苦果。作為父母,不僅要關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們如何做人,經常觀察、了解他們在想什么,做什么,關心什么事,結交什么人,要平等地與他們溝通,多一分體貼,少一些訓斥;多一分愛護,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專橫。對于失足、犯錯誤的孩子,更應給以家庭的溫暖,絕不可棄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應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規定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子女所承擔的教育義務和預防未成年犯罪的職責,但并未規定父母教育不力所應承擔的嚴厲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我國《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條只是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責令其嚴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辦?尤其是對父母已經離異(且已另外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應增加規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罰款”等行政責任,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在英國就有“孩子逃學、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親因為女兒經常逃學,而被判監禁60天,她上訴后,盡管刑期減半,但仍要執行30天的監禁。在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上,有委員就曾提出建議:針對未成年犯罪,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加入對父母的處罰條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看來,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四、學校預防
學校作為家庭的延伸,對未成年的成長教育和預防未成年犯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處在《綜合性預防犯罪措施匯編》第10條中寫到:“學校對未成年的影響很大,兒童的發育成型有許多年是在為了滿足他們的教育和社會化需要而設立的各種機構中度過的。……學校能提供種種機會來倡導社會平等、文化多元性和個人的親密關系,并幫助未成年獲得道德標準、社會技能和公民的責任感。更具體地說,學校能指導學生了解他們應盡的公民義務、犯罪的性質、遵守紀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種種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況以及預防犯罪的方式。”一個人如果在未成年時期能夠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為一個情操高尚,對國家、社會有益的人;否則,如果學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違法犯罪。筆者以為,學校的教育工作應該主要做到: 1、端正辦學指導思想,抓好素質教育和品德教育。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1款)要徹底改變長期以來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學率”的辦學指導思想和做法,真正實現從“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變。學校的職責就是“傳道授業解惑”。“傳道”是第一位的。學校應注重對學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觀、世界觀教育,培養學生有一個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個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業解惑”,傳授各種知識,增強將來為社會服務的本領。那種只“授業”不“傳道”的做法,是極其錯誤的。我們尤其應注意抓好“后進生”、“雙差生”的教育。對此,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2款明確規定:“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一般來講,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時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遠的差,經過認真細致的工作和教育,他們很有可能成為“先進生”,成為將來對社會有益的人 或者國家的棟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師素質,尤其注重教師政治素質和師德的培養。
“為人師表”!教師對學生的模范表率和影響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響是終生受益的。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學生懂法,教師必須先學法,要想使學生做好人,教師必須先做好人,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這須要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我國現已開始實行教師資格考試制度,應大膽改進教師制度,使教師能進能出,對那些品質低劣、不能為人“師”的人,要及時將其淘汰出局;對于那些歧視學生,動輒體罰學生的教師,要予以嚴厲處罰,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3、要抓好學生的法制教育。
學校,尤其是中、小學,法制課要作為必修課,配備專門的法制課教師,不僅要搞好課堂教學,同時還要利用課余時間,對學生進行豐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動。筆者作為三門峽市依法治市講師團的講師曾被邀請到學校給未成年講法制課,結合自己所辦案例和未成年生活實際進行講解,反映效果良好。通過這些法制教育,使廣大未成年懂得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知道什么行為是社會提倡和法律允許的,什么行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為是違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紀守法。
五、社會預防
社會預防,主要是指凈化社會環境,給未成年創造一個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會環境,動員社會力量,加強對未成年的教育和保護,以控制和減少未成年犯罪。要做到 加大打擊力度,凈化未成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黃色”、“灰色”和“黑色”這“三大污染”對未成年的感染和侵害,堅決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