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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期限是怎樣的?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2-27 18:14:17

      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期限具體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刑訴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一審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在七日內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而這個立案審查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審限之內的。
      二、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三、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期間(累計可達三個月以上)
      《刑訴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審判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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