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期間是如何計算的?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2-02 16:46:01
一、刑事訴訟法期間是如何計算的?
1、期間的計算單位。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據此,期間的計算單位有時、日、月三個。
2、期間的計算方法。以時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期間開始的下一時起算,期間開始的時不計算在期間以內。它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時數的最后一時完了為止。
以日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起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它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完了為止。以月為計算單位的期間,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65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為一個月。期限起算日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為一個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為一個月。半個月一律按十五日計算。”
二、特殊情形下期間怎么計算?
1、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節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等)如果節假日不是期間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間的開始或中間則均應計算在期間以內。另外,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4款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
2、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這就是說,通過郵寄的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只要是在法定期間內交郵的,即使司法機關收到時已過法定期限,也不算過期。上訴狀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內交郵以當地郵局所蓋郵戳為準。
3、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有關訴訟文書材料在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過程中的時間,也應當在法定期間內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