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取保候審規定條件?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08-09 15:33:02
取保候審的決定通常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比如可能判處的刑期、犯罪的嚴重程度等。其次,判斷其是否可能對社會構成持續的危害,如果嫌疑人不會逃跑、不會破壞證據、不會妨礙司法公正,且有固定的住所和可靠的保證人或者能繳納一定的保證金,那么通常可以考慮取保候審。最后,個人的身體狀況、年齡、家庭情況等也可能影響決定。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審判期間能夠遵守法律規定,不逃避司法程序。如果被取保候審的人員違反了取保候審的規定,將會面臨一系列的法律責任。
1. 撤銷取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重新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這意味著原有的取保候審可能會被撤銷,轉為其他更嚴格的強制措施,如監視居住、拘留或逮捕。
2. 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被取保候審者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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