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理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8-08 14:21:38
刑事案件法院審理期限一般為二至六個月。因為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有特殊法定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法院延長審理期限理由有: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上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證人不能出庭的情形有:
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法院延長審理期限理由有: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上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證人不能出庭的情形有:
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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