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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拘留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7-25 16:16:54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由辦案人員填寫《呈現請拘留報告書》,經有審批權限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簽發《拘留證》,該法律文書的填寫應字跡工整,法律用語規范。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條規定,刑事拘留的審批機關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日常公安司法實踐中,刑事拘留既可以由正職負責人審批,也可以由副職負責人審批,而其他人則無權進行刑事拘留的審批。

      刑事拘留期限的規定是: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

      此外,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為14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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