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情形怎么認定?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7-07-19 09:30:49
我國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做了詳細規定,虎門律師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認定正當防衛必備的條件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以下十種情形不屬于正當防衛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范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