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與慣犯都是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在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但兩者存在明顯差異。
首先,累犯必須是受過一定刑罰處罰,并且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犯罪分子才能構成;而慣犯的構成并不要求行為人受過刑罰處罰。
其次,累犯一般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而慣犯則是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
此外累犯是法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后罪而言的。由于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征和危害程度專門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因此,慣犯不再是從重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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