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1-04-26 14:28:42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是否能夠依據法律的規定任意形成而對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劃分。
任意共同犯罪,簡稱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可以由一個人單獨實施的犯罪,當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時,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其特點是:刑法對犯罪主體的人數沒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實施,則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簡稱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其特點是:犯罪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 共同的犯罪行為,一個人不可能單獨構成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兩種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 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等。二是集團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
(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而對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劃分。
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形成。這種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實踐甚為常見。需要指出的 是,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謀作為該罪的共同犯罪與他罪的單獨犯罪的區分標準,比如,依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 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事前有通謀的,構成共同犯罪,否則構成窩藏、包庇罪。
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之時或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如甲對乙實施搶劫,已奮起抗爭,恰甲之友丙經過。甲請丙幫忙時,共同搶得乙身上錢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為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是否能夠依據法律的規定任意形成而對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劃分。
任意共同犯罪,簡稱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可以由一個人單獨實施的犯罪,當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時,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其特點是:刑法對犯罪主體的人數沒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實施,則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簡稱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其特點是:犯罪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 共同的犯罪行為,一個人不可能單獨構成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兩種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 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等。二是集團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
(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而對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劃分。
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形成。這種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實踐甚為常見。需要指出的 是,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謀作為該罪的共同犯罪與他罪的單獨犯罪的區分標準,比如,依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 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事前有通謀的,構成共同犯罪,否則構成窩藏、包庇罪。
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之時或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如甲對乙實施搶劫,已奮起抗爭,恰甲之友丙經過。甲請丙幫忙時,共同搶得乙身上錢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為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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