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采取了必免減制。所以,是否造成損害是對中止犯予以免除處罰和減輕處罰的依據。
(1)我國刑法對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即必須免除或者減輕處罰,而且對于中止犯處理時要先考慮損害結果。既不能與既遂犯同樣處理,也不能比照既逐犯從輕處理。
(2)對于中止犯的處罰,應同時引用刑法總則第24條和刑法分則有關具體的條文,在罪名上應對中止形態有所體現。
(3)對中止犯的從寬處罰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掌握。
(4)中止者所欲實施或剛著手實施的犯罪危害較輕,符合《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的,應依法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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