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的形式有哪些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08-24 23:33:37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陳述其自己所觀察的過去事實具有不可替代性,其義務性較大。從有關國家和地區的規定來看,證人義務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到庭義務。到庭義務是證人的一項重要義務。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規定了證人的到庭義務。鄭重宣誓、如實陳述的義務。這項義務是保證證人能夠知曉其如實陳述職責的重要程序,同時具有在主觀上激發證人如實作證的功能。為了保證這一程序的順利進行,許多國家和地區規定了鄭重宣誓、如實陳述的義務。這項義務一般都是在進行陳述之前履行的。證言義務。所謂證言義務,就是證人負有陳述其所觀察事實的義務。證言義務是證人作證義務的本質。
1、是當事人根據舉證責任的要求,主動邀請其證人并經法庭許可,出庭作證;
2、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
3、法庭根據審理案件需要,自行傳喚證人到庭。對于證人經合法傳喚而拒不到庭的,可以由法院比照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制裁,采取教育、訓誡、罰款,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處分等措施。
另外證人必須按時出庭作證。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傳喚的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一般而言,證人應該以口頭方式就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作出陳述,陳述必須屬實,不能夸大也不能縮小,陳述應該是針對事實,而不是就事實進行分析、評價、推理。證人必須遵守法庭秩序。證人故意作偽證的,應負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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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當事人根據舉證責任的要求,主動邀請其證人并經法庭許可,出庭作證;
2、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
3、法庭根據審理案件需要,自行傳喚證人到庭。對于證人經合法傳喚而拒不到庭的,可以由法院比照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制裁,采取教育、訓誡、罰款,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處分等措施。
另外證人必須按時出庭作證。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傳喚的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一般而言,證人應該以口頭方式就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作出陳述,陳述必須屬實,不能夸大也不能縮小,陳述應該是針對事實,而不是就事實進行分析、評價、推理。證人必須遵守法庭秩序。證人故意作偽證的,應負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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