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管轄范圍是什么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07-28 17:39:08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檢法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管轄分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
(一)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是指公檢法機關之間受理或偵查刑事案件時在職權范圍上的分工。
1、公安機關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具體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審判管轄
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判權在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之間的分工。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除由最高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判權在同級別的人民法院之間的分工。《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轄,在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法院與普通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轄方面的權限分工,主要解決哪些刑事案件應當由哪些專門人民法院審判的問題。我國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法院有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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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是指公檢法機關之間受理或偵查刑事案件時在職權范圍上的分工。
1、公安機關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具體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審判管轄
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判權在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之間的分工。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除由最高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判權在同級別的人民法院之間的分工。《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轄,在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法院與普通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轄方面的權限分工,主要解決哪些刑事案件應當由哪些專門人民法院審判的問題。我國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法院有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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