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立案材料需要注意哪些要點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05-22 19:19:23
刑事訴訟立案材料需要注意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法院對于報案和相關立案的材料都應當受理,不能夠以任何的借口拒絕或者是推辭,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開始。接受立案材料,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下來,然后依法處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推諉。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這里“緊急措施”是指保護現場、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證據等措施。
報案、控告和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款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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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下來,然后依法處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推諉。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這里“緊急措施”是指保護現場、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證據等措施。
報案、控告和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款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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