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和死刑的區別有哪些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05-07 17:12:50
東莞虎門刑事律師、東莞虎門婚姻律師、東莞虎門律師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它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于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體力和智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對自己的行為也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應當對自己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它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于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體力和智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對自己的行為也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應當對自己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