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期限怎么規定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02-11 17: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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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并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說,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需要對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并在拘傳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并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說,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需要對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并在拘傳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