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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判離婚的標準是什么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9-04 18:38:59

    (一)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5條的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是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也是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婚姻關系的基本要素是夫妻感情,有無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能否持續存在的前提。

    為正確適用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在1953年3月13日發布的《有關婚姻問題的若干解答》中指出:"人民法院對于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如經調解無效而又確實不能維持夫妻關系的,應準予離婚。如經調解無效,但事實證明他們雙方并非到確實不能維續同居的程度,也可以不批準離婚。"這一解答將"不能維持夫妻關系"作為準予離婚的標準。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中,進一步提出對那些感情已完全破裂,確實不可能和好的,法院應堅持做好堅持不離一方的思想工作,判決離婚。

    (二)感情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的關系

    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已經破裂,而不是即將破裂或可能破裂;是完全破裂,而不是一定程度的破裂或嚴懲破裂;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表象破裂或假想破裂。而調解無效,是指當事人既不能達成同意和好也不能達成同意離婚的協議。 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程序條件。感情確已破裂,必然調解無效;而調解無效,不一定感情確已破裂。因為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準予離婚的前提,而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一般可以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進行考察和分析。

    一是夫妻間的矛盾并不深重,夫妻雙方共同生活且履行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經過調解,夫妻雙方可能和好。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二是夫妻間的矛盾比較尖銳,但有和好的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堅持不離婚的一方有爭取和好的愿望和實際行動。對此,人民法院應加強調解工作,創造各種條件,盡量幫助當事人將和好的可能變成現實。即使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

    三是夫妻間的矛盾深重,積怨較大,有的夫妻已經分居且不履行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對和好無望的夫妻,人民法院在做好堅持不離一方的思想工作的前提下,應依法準予離婚,不要拖延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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