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師起訴離婚多久調查取證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6-04 18:56:00
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需要委托律師調查取證,必須在取證期限內完成,不能完成取證或取證困難的,可以申請法院取證。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