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撫養費主體不適格怎么辦?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2-09 17:01:49
一、起訴撫養費主體不適格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及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1、主張子女撫養費應由子女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我們都知道,子女撫養費是給未成年子女的,在未與自己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時,該未成年子女作為利益受損方,理所應當享有作為原告起訴的權利。
2、主張子女撫養費應由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與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如果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或者支付撫養費的數額過低的話,勢必會導致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義務增加,不光需要投入精力照顧子女,還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費用以保證子女的正常生活,其作為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然有權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子女撫養費的確定方式是什么?
所謂子女撫養費,是指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夫妻雙方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