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不判離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
2.存在法律規定的不得離婚的情形,如軍人無重大過錯妻子提出離婚等。
3.當事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其中,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關鍵。
若法院認為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或者存在其他不得離婚的情形,則可能判決不準離婚。
受害人在起訴離婚時,應盡可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法挽回。
當事人也應注意避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得離婚的情形,如惡意拖延訴訟、隱瞞或偽造證據等,以免對離婚訴訟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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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虎門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