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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12-12 16:36:51

    一、用人單位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特定情形下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些情形包括:

      1.雙方協商一致。

      2.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3.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4.嚴重失職。

      5.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影響本職工作。

      6.欺詐脅迫訂立合同。

      7.被追究刑事責任。

      8.勞動者因健康原因無法勝任工作、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勝任。

      9.勞動合同訂立依據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等。

      這些情形共同構成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范圍。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主要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

      1.特別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該條款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何種具體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這些法律條款不僅保護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確保了勞動者在面臨解雇時能夠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從而維護勞動關系的公平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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