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后如何承擔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12-04 15:43:26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后一般由雙方共同承擔。若離婚時約定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該約定僅在夫妻內部有效,對債權人不產生效力,債權人仍有權向雙方主張權利。
對于共同債務的認定,一般基于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等因素。離婚時,共同債務應首先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例如,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購房貸款產生的債務,若該房屋用于夫妻共同居住,此債務通常認定為共同債務,離婚后雙方需共同承擔。總之,離婚后共同債務的承擔需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起訴離婚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夫妻一方要求離婚;二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如存在重婚、家暴、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三是調解無效,即通過調解程序后,夫妻關系仍無法挽回。起訴離婚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相關證據等材料,如結婚證、財產證明等。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理,若認定感情確已破裂,會判決準予離婚。若感情未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起訴離婚需謹慎,應充分準備相關證據和材料,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后一般由雙方共同承擔。若離婚時約定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該約定僅在夫妻內部有效,對債權人不產生效力,債權人仍有權向雙方主張權利。
對于共同債務的認定,一般基于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等因素。離婚時,共同債務應首先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例如,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購房貸款產生的債務,若該房屋用于夫妻共同居住,此債務通常認定為共同債務,離婚后雙方需共同承擔。總之,離婚后共同債務的承擔需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起訴離婚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夫妻一方要求離婚;二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如存在重婚、家暴、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三是調解無效,即通過調解程序后,夫妻關系仍無法挽回。起訴離婚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相關證據等材料,如結婚證、財產證明等。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理,若認定感情確已破裂,會判決準予離婚。若感情未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起訴離婚需謹慎,應充分準備相關證據和材料,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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