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7-07-19 09:43:19
一、我國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虎門律師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形可視同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3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情形,應認定為視同工傷。 三、工傷認定要綜合工作時間、場所、原因三個方面 1、工作場所即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 工作場所,從字面理解,是指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在司法實踐中,下列的四種情形,可以視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場所”:其中包括與職工工作相關的,用人單位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職工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內或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因工外出所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 2、工作原因不僅僅是指“本職工作” 而說到工作原因,則包含了兩個要件:一是勞動者受傷與履行的工作職責相關;二是勞動者受傷與履行的工作職責存在因果聯系。一般在認定工作原因時,要注意與“本職工作”概念的區分,不能將工作原因局限于本職工作,而應當充分結合社會生活、工作常識,遵循立法目的來正確理解工作原因,比如有的勞動者雖然不是在自己的本職工作崗位上受傷,但他串崗后從事的工作與本職工作有一定的關聯性,而動機又是為了單位利益而不是為了謀取私利,那么這種情況也可以認定屬于工作原因。 3、工作時間包括加班、換班、備班等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認定何時為“工作時間”?這包括幾種情況,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約定或用人單位規定的并且實際履行的工作時間;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的時間;各種加班加點延長工作的時間;在工作場所,職工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時間;在工作場所,因滿足吃飯、喝水或工間休息等人體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時間;在工作場所,經用人單位批準的換班、代班或者備班的時間;因工外出期間。 4、退休人員在單位遭受傷害也不算工傷 在日常生活中,雖然工傷大多數發生在工作場所,但并非所有發生在工作場所的傷害都被認定為工傷,比如兩名員工在單位打架受傷,自然就不能認定為工傷,此外,退休人員在單位遭受傷害也不算工傷,而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包括加班的上下班,往返于住所和單位的合理路線)遭遇車禍等,都被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