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7-07-19 09:41:19
補償標準: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未到勞動期限屆滿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賠付雙倍的賠償金,例如李某被公司無故辭退了,公司除了需要給付半個月/6個月甚至是一年的工資外,還需要賠償的工資的雙倍作為賠償金。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都想解除勞動合同,對解除勞動合同進行協商合意,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2、過錯解除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由于個人的過錯(勞動者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及同時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等)為用人單位帶來巨大的損失,用人單位可依法辭退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3、非過錯解解除動合同:不是勞動者個人的過錯也不是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即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或者勞動者非公負傷不能勞動的情形等。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因破產重整、經營困難或技術革新等重大情形發生時,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