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作者 cc 瀏覽 發(fā)布時間 2019-05-15 10:43:53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業(yè)務發(fā)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xié)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的服務范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xié)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應甲方要求,就甲方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應甲方要求,從法律角度對決策事項進行法律論證、分析,提供法律依據;應甲方要求,就甲方經營方案、經營行為從法律角度進行風險預測,提供可供參考的對策;
2、應甲方要求,草擬、修改、審核甲方經營、管理及對外聯系活動中的合同、協(xié)議、章程等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和規(guī)章制度;
3、應甲方要求,參與處理甲方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經濟、行政爭議或其他非訴的重大糾紛;
4、應甲方要求,代理甲方積極追討債權,出具有關律師函件,獲取主張債權的有關證據;
5、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應甲方要求,就專項涉法事務提供法律分析意見,闡明其法律關系、法律后果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提出依法處理的意見,并擬定出可供甲方選擇的方案,提供有關的法律信息資料;
6、應甲方要求,參加項目談判,審核或準備談判所需的法律文件;
7、提供與企業(yè)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
8、據甲方企業(yè)情況,就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中的有關問題提供法律建議;
9、應甲方要求,見證有關重大法律活動;
10、應甲方要求,進行法律講座;協(xié)助甲方對職工進行法律培訓;
11、代理甲方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
12、甲方所需的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服務。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律師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乙方更換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所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獲知的甲方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yè)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1、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2、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3、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做出獨立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法律顧問費及支付方式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全年法律顧問費陸萬元,此費用分為兩次支付,每半年支付50%,即叁萬元,于第一個月的前五日內支付;對一般性案件不再另行收費;遇重大、復雜案件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委托合同并按律師業(yè)務收費最低標準優(yōu)惠20%計收。
第五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fā)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辦理甲方委托事項發(fā)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jié)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jié)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得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甲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guī)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guī)定的業(yè)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如乙方無故解除合同,顧問費應退還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fā)生爭執(zhí),應當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石家莊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甲乙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壹年。自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第十一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fā)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業(yè)務發(fā)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xié)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的服務范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xié)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應甲方要求,就甲方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應甲方要求,從法律角度對決策事項進行法律論證、分析,提供法律依據;應甲方要求,就甲方經營方案、經營行為從法律角度進行風險預測,提供可供參考的對策;
2、應甲方要求,草擬、修改、審核甲方經營、管理及對外聯系活動中的合同、協(xié)議、章程等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和規(guī)章制度;
3、應甲方要求,參與處理甲方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經濟、行政爭議或其他非訴的重大糾紛;
4、應甲方要求,代理甲方積極追討債權,出具有關律師函件,獲取主張債權的有關證據;
5、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應甲方要求,就專項涉法事務提供法律分析意見,闡明其法律關系、法律后果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提出依法處理的意見,并擬定出可供甲方選擇的方案,提供有關的法律信息資料;
6、應甲方要求,參加項目談判,審核或準備談判所需的法律文件;
7、提供與企業(yè)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
8、據甲方企業(yè)情況,就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中的有關問題提供法律建議;
9、應甲方要求,見證有關重大法律活動;
10、應甲方要求,進行法律講座;協(xié)助甲方對職工進行法律培訓;
11、代理甲方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
12、甲方所需的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服務。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律師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乙方更換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所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獲知的甲方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yè)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1、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2、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3、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做出獨立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法律顧問費及支付方式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全年法律顧問費陸萬元,此費用分為兩次支付,每半年支付50%,即叁萬元,于第一個月的前五日內支付;對一般性案件不再另行收費;遇重大、復雜案件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委托合同并按律師業(yè)務收費最低標準優(yōu)惠20%計收。
第五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fā)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辦理甲方委托事項發(fā)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jié)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jié)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得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甲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guī)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guī)定的業(yè)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如乙方無故解除合同,顧問費應退還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fā)生爭執(zhí),應當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石家莊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甲乙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壹年。自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第十一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fā)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