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的作用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4-25 20:56:25
不同的服務形式有著不同的顧問作用
“顧問”,顧名思義,就是既要關心照顧,又要咨詢訪問。法律顧問的作用對企業來說,就好比“消防隊”,消防隊為企業做消防工作,先是做預防,作防火墻,只有做好了防火措施,才不會出現大的消防安全隱患,即使失火了,也很快就會撲救,不會對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法律顧問也一樣,首先是為企業做預防,做法律風險防范。只有做好了防范,才能做到“訴訟零風險”,企業無損失。為此,企業法律顧問的主體和客體都必須加深對下列問題的認識。
1、糾正將“訴訟律師”與“法律顧問”等同的觀點。訴訟就是“打官司”。訴訟律師的主要工作是通過打官司處理個案,其主攻方向是解決單個獨立的糾紛案,從功能上說,是為企業“挽救損失”、是“救火”、而不是“防火”。“大火”能否及時撲滅,有無造成損失,取決于之前“防火”措施做得如何,以及救火是否及時。
法律顧問的作用,首先為企業做預防,做“防火”。當然,企業一旦失火,法律顧問肯定能“救火”,且因為之前做了預防,火很快會撲滅,不會有損失。這就叫“訴訟零風險”。也就是說,法律顧問必須具備雙重功能:既要會做風險防范,會做預防,又要會打官司,會“滅火”。法律顧問為企業做好了風險防范,不是等于杜絕了打官司,官司是誰也杜絕不了的。比如:供應商供貨給客戶200萬元,客戶不守信用故意長期拖欠,這場官司肯定免不了,但供應商只要做好了預防,這場官司肯定無風險。再如,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做得再好,也免不了個別員工受人指使去告老板,要加班工資、要經濟補償等,但只要企業做好了風險防范,就不怕員工告,應訴必勝。
所以,訴訟律師與法律顧問對企業來說有著不同的作用,不能等量齊觀。法律顧問可以替代訴訟律師,訴訟律師不能替代法律顧問。
2、不同的服務模式決定了法律顧問作用的大小。法律服務市場中法律顧問的服務模式筆者將其歸納為兩大類:一類是被動式服務模式,另一類是主動式服務模式。
所謂被動式服務模式,就是顧問與企業沒有約定具體的服務方式、服務時間和服務內容。往往是老板叫顧問,顧問才來,老板不叫,顧問一般不來,一轉眼一年就過去了好像什么也沒服務。這種服務模式,也叫“救火式服務模式”,即企業有問題(有“火”)就來解決,沒起火一般就不來。
被動式服務的缺陷:顧問沒有自己為企業服務的內容,不為企業做預防或預防不到位;顧問表現為個人單打獨斗,沒有服務團隊配合,一旦企業有需要往往又不能及時服務到位;顧問對企業服務表現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能提高企業管理層的風險預防水平,顧問一走,企業在風險管理上依然從零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