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起訴,要負舉證責任嗎?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3-22 09:59:45
誰主張,誰舉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由此可見,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該規則的適用應得到修正,否則,可能造成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價值喪失。
實務中,由法院依情況而定
在股東代表訴訟中,究竟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應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當被告是公司內部人時,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當被告是公司外部人時,仍然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