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與重組有何區別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1-31 19:06:04
公司合并與重組的不同
廣義的企業重組,包括企業的所有權。資產、負債、人員、業務等要素的重新組合和配置。從經濟學角度看,企業重組是一個稀缺資源的優化配置過程。對企業來說,通過對企業自身擁有的各種要素資源的再調整和再組合,提高企業自身的運行效率,同時還實現社會資源在不同企業間的優化組合,提高經濟整體運行效率。從法律角度看,企業為降低交易成本而構建的一系列契約的聯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契約關系以法律形式體現。因此企業的重組,在實際運作中又表現為這些法律關系的調整。
狹義的企業重組是指企業以資本保值增值為目標 ,運用資產重組、負債重組和產權重組方式 ,優化企業資產結構、負債結構和產權結構 ,以充分利用現有資源 ,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企業重組 ,根據企業改制和資本營運總戰略及企業自身特點 ,可采取原續型企業重組模式、合并型企業重組模式和分立型企業重組模式等。企業重組的關鍵在于選擇合理的企業重組模式和重組方式。而合理的重組模式和重組方式選擇標準在于創造企業價值 ,實現資本增值。
企業重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合并就是其中一種。
合并: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 ,原有所有企業都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 ,而建立一個新的公司。如將a公司與b公司合并成為c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公司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法律程序
1.董事會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計劃。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職權。
2.股東會(大會)表決通過合并決議。公司法規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東會(大會)做出特別決議。
3.簽訂合并合同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合并各方必須對合并的形式、條件、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做出規定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決議后通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債權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對合并提出異議。公司法規定,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不清償債務又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應當于公司合并之后就發生變化的登記事項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被合并的公司應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