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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的法律后果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7-07-19 09:50:47

    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清算組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清算組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將從事此種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人民法院。如果破產企業在此期間對外簽訂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組的名義,且與清算工作無關,應當認定為無效。此外,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還發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對破產企業員工的法律后果 
    1、對破產企業有關人員的法律后果。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2、對破產企業職工的法律后果 
    破產宣告對破產企業一般職工的法律后果,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后,職工原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為失業人員,有權依據破產法的規定,優先獲得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基本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后重新自主就業。 
    二、對破產企業身份上的法律后果 
    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管理人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管理人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破產企業在此期間對外簽訂合同,并非以管理人的名義,并且與清算無關,應當認定無效。 
    破產宣告后,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變價分配,企業的法人資格并不立即消滅,只有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之后,管理人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此時企業的法人資格才正式消滅。 
    三、對破產企業財產上的法律后果 
    1、剝奪破產人管理處分財產的權利。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2、對破產人破產前行為的約束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四、對債權人的法律后果 
    1、所有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賦予或然債權執行力。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五、破產對于契約關系的法律后果。 
    1、如果合同對方履行完畢而破產人未履行的,哪么對方享有的債權將作為破產債權參加分配。 
    2、如果破產人已經履行完畢而合同對方未履行的,則破產人享有的債權將作為破產財產,管理人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六、破產對于保證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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