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進看守所還是拘留所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5-01-02 10:56:06
刑事拘留期間,人應被送往看守所還是拘留所 刑事拘留的執行場所并非普通的拘留所,而是關押著犯有重罪嫌犯的看守所。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期間,若出現了法定緊急狀況,為了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會依法實施臨時性的拘留行為。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一經作出拘留決定后,必須立即將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進行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期間,若出現了法定緊急狀況,為了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會依法實施臨時性的拘留行為。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一經作出拘留決定后,必須立即將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進行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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