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傳喚的三種情形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03-13 17:02:20
一、口頭傳喚的三種情形
口頭傳喚通常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
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無需進一步調查的情況。例如,群眾報警稱某人在公共場所吸煙,民警到達現場后,確認該人確實在公共場所吸煙,可以根據相關法規對其進行口頭傳喚,要求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
需要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詢問,了解案件情況的情況。例如,某報警稱某人在公共場所打架,民警到達現場后,需要對涉事人員進行口頭傳喚,帶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詢問。
需要對違法行為人進行勘驗、鑒定或者其他技術偵查的情況。例如,某報警稱某人盜竊,民警到達現場后,需要對涉嫌盜竊的人員進行口頭傳喚,帶到公安機關進行勘驗、鑒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口頭傳喚應當遵守法律程序,告知被傳喚人其權利和義務,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傳喚的方式和時間。同時,傳喚不得超過必要的時間和次數,不得影響被傳喚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口頭傳喚的時間限制
傳喚起算時間是從嫌疑人到派出所的時間開始計算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口頭傳喚的法律依據
口頭傳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口頭傳喚通常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
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無需進一步調查的情況。例如,群眾報警稱某人在公共場所吸煙,民警到達現場后,確認該人確實在公共場所吸煙,可以根據相關法規對其進行口頭傳喚,要求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
需要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詢問,了解案件情況的情況。例如,某報警稱某人在公共場所打架,民警到達現場后,需要對涉事人員進行口頭傳喚,帶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詢問。
需要對違法行為人進行勘驗、鑒定或者其他技術偵查的情況。例如,某報警稱某人盜竊,民警到達現場后,需要對涉嫌盜竊的人員進行口頭傳喚,帶到公安機關進行勘驗、鑒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口頭傳喚應當遵守法律程序,告知被傳喚人其權利和義務,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傳喚的方式和時間。同時,傳喚不得超過必要的時間和次數,不得影響被傳喚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口頭傳喚的時間限制
傳喚起算時間是從嫌疑人到派出所的時間開始計算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口頭傳喚的法律依據
口頭傳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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