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需要以下證據:
1、盜竊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證明;
2、被害人關于在具體時間、地點及位置被盜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陳述等;
3、被害人關于失竊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于竊得物品的供述,證人證言等。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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