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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有哪些影響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3-02-10 09:45:11

     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鑒定人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8、公證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9、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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