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移交監獄多久會通知家屬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3-02-06 20:04:29
根據法律規定,罪犯從看守所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并沒有通知家屬的規定;但在罪犯收監后的五日內,內容包括所在監獄、監區和有關會見日期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看守所最長羈押時間是三十七日。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羈押時間一般是十日左右;特殊情況時,羈押期限是十一日日左右;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羈押時間會是三十七日左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判決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1.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2.辯護人和公訴人的情況;
3.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4.判決結果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刑事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對一審判決,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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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最長羈押時間是三十七日。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羈押時間一般是十日左右;特殊情況時,羈押期限是十一日日左右;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羈押時間會是三十七日左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判決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1.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2.辯護人和公訴人的情況;
3.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4.判決結果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刑事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對一審判決,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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