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能否起訴要求還錢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5-05-08 12:20:48
一、離婚一年了還能起訴前夫嗎
離婚一年后,還有可能起訴前夫,主要取決于起訴的具體內容和目的,一般離婚后,夫妻關系即告解除,因此無法就身份關系再次提起訴訟。
1.如果雙方在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等方面存在爭議,或者一方發現另一方婚內存在侵害自己權益的行為,仍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2.離婚后有以下情形可以提起訴訟: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后,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的約定;
(3)離婚后,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
(4)離婚后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或請求增加撫養費;
(5)離婚后發現對方婚內與人同居或者有私生子的,可以起訴對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離婚后能否起訴要求還錢
離婚后,能否起訴要求還錢,主要取決于債務的性質。
1.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共同償還債務;如果債務是個人債務,則不能要求共同償還。
2.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范圍包括: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3.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共同償還。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離婚一年后,還有可能起訴前夫,主要取決于起訴的具體內容和目的,一般離婚后,夫妻關系即告解除,因此無法就身份關系再次提起訴訟。
1.如果雙方在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等方面存在爭議,或者一方發現另一方婚內存在侵害自己權益的行為,仍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2.離婚后有以下情形可以提起訴訟: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后,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的約定;
(3)離婚后,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
(4)離婚后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或請求增加撫養費;
(5)離婚后發現對方婚內與人同居或者有私生子的,可以起訴對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離婚后能否起訴要求還錢
離婚后,能否起訴要求還錢,主要取決于債務的性質。
1.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共同償還債務;如果債務是個人債務,則不能要求共同償還。
2.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范圍包括: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3.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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