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補償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10-09 16:10:14
如經雙方商討之后共同決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關系,用人單位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進行法理規定,以支付經濟補償金作為遵守法律義務;然而,如果僅于用人單位單方作出決斷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這無疑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此時,用人單位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向勞工支付雙倍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明確表示,經濟補償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進行評判,依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正常工資的原則來向勞動者支付。在此基礎上,對工作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情況,參考一年年資進行計算;對于工作時間未達半年者,則給予半個月正常工資的補償。另外,當勞動者月工資高于其所屬直轄市、設置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個自然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時,向該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需參照職工月均工資三倍的數額進行支付,且其獲得經濟補償的年數不得超過十二年。此條中所提及的“月工資”,系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水平。
而第八十七條則述明,當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第四十七條明確表示,經濟補償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進行評判,依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正常工資的原則來向勞動者支付。在此基礎上,對工作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情況,參考一年年資進行計算;對于工作時間未達半年者,則給予半個月正常工資的補償。另外,當勞動者月工資高于其所屬直轄市、設置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個自然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時,向該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需參照職工月均工資三倍的數額進行支付,且其獲得經濟補償的年數不得超過十二年。此條中所提及的“月工資”,系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水平。
而第八十七條則述明,當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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