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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房者交了定金后能夠要求退房嗎

    作者 cc 瀏覽 發(fā)布時間 2023-12-04 09:49:47

    購房者交了定金,是否能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分析。

    1、因支付定金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不予退還。

    2、因收受定金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應雙倍返還。

    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定金應當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以下方式能夠要求開發(fā)商退房:

    1、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2、開發(fā)商逾期交房的。

    3、開發(fā)商變更規(guī)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4、開發(fā)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

    5、開發(fā)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辦理產(chǎn)權過戶的。

    7、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準,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

    8、合同中約定的其他退房條件出現(xiàn)時。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能夠依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jīng)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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