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04-18 20:28:14
抵押與質押的明顯區分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關鍵要素上:
其一是它們所涵蓋的標的物類型各異。
一般而言,抵押往往適用于不動產物權,例如我們熟知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
而質押更為偏重于動產及其他性質的權利,諸如股票、匯票、汽車等等。
其次是所屬權差異顯著。
在實施抵押時,被抵押的標的物并不改變其原始所有者的掌控權,仍舊保留在原所有人手中;
然而在進行質押操作時,被指定的標的物所有權會被迫轉移至質權人,進而成為質權人掌控下的財產。
再者就是承擔的保費結構有所不同。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抵押的法定擔保范疇通常不僅包含了主債權以及利息部分,同時也包含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抵押權所需支付的相應費用在內;
相較之下,質押的擔保內容除此之外,還可能涉及到對質物的保管費用。
另外,設定方法也是二者之間存在差別的重要關注點。
在實行抵押過程中,并不需要將財產立即交予債權人,并且債權人也無需實際占用抵押品;
而在實施質押過程中,質權人則必須實際控制質物質。
值得一提的是,生效時間亦有所分別。
抵押在經過注冊后方可開始生效;
然而質押只要質物能夠順利交付,就能即時生效。
最后,在實現方式上的不同也顯現出這兩種行為模式的差別。
當面臨實現抵押權問題時,通常需要借助法院的審理程序,如通過公開拍賣來最終達成目的;
然而在處理質權問題時,情況就大為不同了,質權的實現方式更多地是用直接變賣的方式來加以解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其一是它們所涵蓋的標的物類型各異。
一般而言,抵押往往適用于不動產物權,例如我們熟知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
而質押更為偏重于動產及其他性質的權利,諸如股票、匯票、汽車等等。
其次是所屬權差異顯著。
在實施抵押時,被抵押的標的物并不改變其原始所有者的掌控權,仍舊保留在原所有人手中;
然而在進行質押操作時,被指定的標的物所有權會被迫轉移至質權人,進而成為質權人掌控下的財產。
再者就是承擔的保費結構有所不同。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抵押的法定擔保范疇通常不僅包含了主債權以及利息部分,同時也包含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抵押權所需支付的相應費用在內;
相較之下,質押的擔保內容除此之外,還可能涉及到對質物的保管費用。
另外,設定方法也是二者之間存在差別的重要關注點。
在實行抵押過程中,并不需要將財產立即交予債權人,并且債權人也無需實際占用抵押品;
而在實施質押過程中,質權人則必須實際控制質物質。
值得一提的是,生效時間亦有所分別。
抵押在經過注冊后方可開始生效;
然而質押只要質物能夠順利交付,就能即時生效。
最后,在實現方式上的不同也顯現出這兩種行為模式的差別。
當面臨實現抵押權問題時,通常需要借助法院的審理程序,如通過公開拍賣來最終達成目的;
然而在處理質權問題時,情況就大為不同了,質權的實現方式更多地是用直接變賣的方式來加以解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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