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由立案庭審查立案,如起訴材料完整適格,一般當日可辦理立案手續。
(二)交費——案件受理后原告或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預交訴訟費或申請人。
(三)審理——案件受理后移交審判庭處理,由審判庭通知對方當事人應訴、排期開庭。
(四)宣判——案件在開庭審理后,審判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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