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新規定有哪些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08-17 07:02:06
民間借貸新規定有哪些:
新規一:突破了銀行四倍利率限制
1、沒有約定利息,無權主張利息。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受法律保護;
3、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部分的利息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間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護。當事人愿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
5、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6、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總結:年利率24%以內受法律保護。24%至36%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區,法律不干涉,多給了不能要回,沒給也不能強求。年利率36%以上的為無效,多給了可以要回來。
新規二、企業間經營需要拆借受保護以前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新《規定》明確了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新規三、網貸平臺僅提供媒介不擔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如果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新規四、民間借貸合同五種情形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特別注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以款項交付為生效要件,其他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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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一:突破了銀行四倍利率限制
1、沒有約定利息,無權主張利息。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受法律保護;
3、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部分的利息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間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護。當事人愿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
5、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6、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總結:年利率24%以內受法律保護。24%至36%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區,法律不干涉,多給了不能要回,沒給也不能強求。年利率36%以上的為無效,多給了可以要回來。
新規二、企業間經營需要拆借受保護以前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新《規定》明確了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新規三、網貸平臺僅提供媒介不擔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如果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新規四、民間借貸合同五種情形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特別注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以款項交付為生效要件,其他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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