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5-02-21 09:39:28
減刑的條件主要包括主體條件和適用條件兩部分:
1.主體條件方面,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條件方面,罪犯在執行期間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并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
(1)悔改表現通常包括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并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等。
(2)立功表現則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檢舉揭發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
(3)若有重大立功表現(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等),則應當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1.主體條件方面,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條件方面,罪犯在執行期間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并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
(1)悔改表現通常包括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并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等。
(2)立功表現則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檢舉揭發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
(3)若有重大立功表現(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等),則應當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