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般多長時間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09-10 13:38:01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不會超過14天,但若遇特殊情形,最長可延期至37天。
刑事拘留作為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針對直接受案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通常適用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在普通案件中,若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拘留者進行逮捕,應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交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批準;
如遇特殊情況,提交審查批準的時間可延長一日至四日。
而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提交審查批準的時間則可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在收到公安機關提交的批準逮捕申請書后的七日內,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刑事拘留作為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針對直接受案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通常適用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在普通案件中,若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拘留者進行逮捕,應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交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批準;
如遇特殊情況,提交審查批準的時間可延長一日至四日。
而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提交審查批準的時間則可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在收到公安機關提交的批準逮捕申請書后的七日內,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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