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的手續是怎樣的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12-02 17:56:49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
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
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
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要由公安機關執行將其關押在看守所,逮捕和取保候審都是刑事強制措施,當事人被逮捕后只要符合條件依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手續,當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
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
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
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要由公安機關執行將其關押在看守所,逮捕和取保候審都是刑事強制措施,當事人被逮捕后只要符合條件依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手續,當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